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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7月6日之后。同时,工商材料证明,薛明辉在2011年5月26日之后,既不是宏盛公司的股东,也不是法定代表人,与宏盛公司已没有任何关系。2012年3月5日,薛明辉又成为宏盛公司法人,是因为始办于2009年的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用的是薛明辉的名字,公司增加经营项目,工商局要求公司法人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字必须一致,才将薛明辉改为法人,实际上就是虚名。因此,薛明辉以收款人身份出现在鑫盛公司的收款收据上,完全是个人行为,与宏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所以,据此认定宏盛公司与鑫盛公司具有关联性,于法无据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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